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马文涛,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宋冬波,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驻马店市天心显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种猪场院内。法定代表人项小银。
原告马文涛诉被告驻马店市天心显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文涛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涛的委托代理人宋冬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市天心显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文涛诉称,2012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钢结构原材料堆场大棚,建筑面积2304平方米,造价每平方米117元,工程完工交付后,被告如不付款,每日按欠款数额的0.4‰支付滞纳金。在原告材料进完场后,被告付给原告50000元,2013年9月12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10000元,下欠22468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4688元并每日支付欠款总额的0.4‰的滞纳金。被告驻马店市天心显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原告马文涛与被告驻马店市天心显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建筑地址及名称:甲方(被告方)厂房内的原材料堆场大棚。第二条建筑类别:钢结构。第三条建筑面积和造价:建筑面积约为2304平方米(长72米X宽32米),造价为117元/平方米(含税);另西面墙面积约为252平方米(长72米X高3.5米)需用0.37mm彩瓦封墙,造价为60元/平方米(含税),两项合计造价约为人民币284688元。实际面积以验收时的测量面积为准。第四条建筑期限:从2012年11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完成(特殊天气除外)。第五条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主体材料进完场,甲方付给乙方伍万元(50000元)人民币,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再付给乙方伍万元(50000元)人民币,余款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月后付清(每月付款乙方需开具材料发票)。第六条(略)。第七条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本大棚必须具有抗9级台风、大暴雪、大暴雨能力,焊接要结实、牢固,所有焊接口,包括使用的角钢、圆钢、螺纹钢,必须喷上防锈漆,表面喷银漆,水槽钢板焊接喷蓝漆。按《材料清单》用料和图纸施工。《材料清单》和施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材料清单》也是甲方的验收标准之一,乙方在施工期间,若有违反《材料清单》用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八条(略)。第九条(略)。第十条(略)。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条款。若甲方到期未能及时支付余款,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承担0.4‰的滞纳金;若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2012年12月12日,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50000元,2013年9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10000元。原告为被告所建的原料大棚已经过被告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24688元至今未付。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承包工程合同,验收报告,证人方某出庭证言及原告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成并交付被告使用,也已通过了被告的验收,被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24688元应当予以支付。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第五条约定了付款方式,第十一条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以上两条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滞纳金的时间与被告对原告所建的工程验收时间密切相连,但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验收的具体时间,只能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2014年11月19日)按原、被告约定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驻马店市天心显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文涛支付欠款224688元,并自2014年11月19日起每日按224688元的0.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马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心显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