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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观法执字第317-2号

贵州本和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哲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本和商贸有限公司,何哲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本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19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云泽,经理。被执行人何哲立,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经常居住地:……。本院在执行贵州本和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哲立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哲立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本和商贸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闻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