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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法执字第58号

张付德申请执行仁怀市赵汝良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付德,仁怀市赵汝良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张付德,男,1969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仁怀市赵汝良煤矿。负责人许佳文,该煤矿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字(2014)第007号裁决书,受理张付德申请执行仁怀市赵汝良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仁怀市赵汝良煤矿应付申请执行人张付德基本养老保险费52107.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仁怀赵汝良煤矿已被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并购,故本案需待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给付款项后,才能支付与申请人张付德。为此,申请人张付德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仁法执字第58号张付德申请执行仁怀市赵汝良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