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民初字第918号

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建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余姚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滨江路世纪名苑17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吕群,站长。

委托代理人:戚蔚蔚,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阳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