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赵建平。被告黄吉。被告丁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平与被告黄吉、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建平负担。
审判员 袁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丹 来源:百度“”
赵建平与黄吉、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赵建平。被告黄吉。被告丁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平与被告黄吉、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建平负担。
审判员 袁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