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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137号

赵建平与黄吉、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建平,黄吉,丁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赵建平。被告黄吉。被告丁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平与被告黄吉、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建平负担。

审判员  袁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