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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252号

申请人郑群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明生、杨友珍民间借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群谋,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明生,杨友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郑群谋,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笋竹城。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生,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杨友珍,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群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明生、杨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于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土地均被我院查封,且被执行人向我院提供企业并购重组合作协议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现阶段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企业并购重组还在进行,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瓯执字第2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代理

审判员  王天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