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盐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田永翠,女,生于1953年5月23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盐井镇椒子村民主社**。 被告杨玉友,男,生于1979年6月2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盐井镇椒子村 被告中国人民平安保险公司盐津分公司。 住所地:盐津县黄葛槽药监局楼下
负责人:徐正叶(经理) 被告薛亚飞,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宜宾南岸**宜都崇文结合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翠诉被告杨玉友、中国人民平安保险公司盐津分公司、薛亚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翠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永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永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50元,由原告田永翠负担。
审 判 长 熊 杰
人民陪审员 杨学彬
人民陪审员 罗柳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豪 附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