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723号原告杨某某,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宝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俞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