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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723号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723号原告杨某某,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宝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俞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