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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371号

焦秋用与宋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4-0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秋用,宋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焦秋用,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顺堂,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向东,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秋用与被告宋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秋用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秋用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向东的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秋用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