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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民初字第00868-2号

刘青与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青,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00868-2号原告刘青。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与被告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青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刘青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