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00868-2号原告刘青。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与被告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青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刘青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