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1153号原告李献国,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富民村*组。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权宁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淑红,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献国诉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郎 芳
审 判 员 石 锐
人民陪审员 姚宏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凡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