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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49号

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罗惜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罗惜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陈秋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惜卿,女,汉族,1952年3月5日出生,住汕头市。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惜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金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付还申请人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58.13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对本案恢复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05年9月19日依法裁定拍卖执行人罗惜卿名下址于汕头市的房产,但上述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并于2015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续封。除此,经查均未能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惜卿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被执行人罗惜卿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少琼

审 判 员  林冬平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