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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9号

孔祥柱与崔文学、吴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祥柱,崔文学,吴兴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孔祥柱。

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文学。

被告:吴兴荣,系被告崔文学之妻。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姜圣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士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