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孔祥柱。
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文学。
被告:吴兴荣,系被告崔文学之妻。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姜圣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士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