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黄圣波,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东兰县。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24层E2407号。法定代表人闭中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圣波诉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圣波于2015年3月16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拖欠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的货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黄圣波负担(免交)。
审判员 王丰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宏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