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李琳,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梁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徐鹏。被告倪江涛,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巨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诉被告倪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琳以与被告倪江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琳与被告倪江涛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李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对被告倪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琳负担。
审 判 长 魏俊玉
审 判 员 祝司聚
人民陪审员 魏洪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