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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120号

黄小龙与陈龙龙、陈调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小龙,陈龙龙,陈调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黄小龙,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大振,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龙,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陈调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龙与被告陈龙龙、陈调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枝贵

审 判 员  周作通

人民陪审员  张征叶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菱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