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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弥执字第457号

李华、毕翠珍与张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7-1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华;毕翠珍;张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弥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71年6月2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毕翠珍,女,1944年5月25日生,彝族,文盲,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志,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关于原告李华、毕翠珍诉被告张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志已执行死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执字第4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石正东

审判员  刘忠德

审判员  张顺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