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2010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二人位于本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的暂住地内,多次召集袁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猜硬币正反面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望风,二人累计开设赌场约15场,从中收取抽头费人民币7,000余元。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向本院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拍摄的相关赃物照片及出具的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积极退赃,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舒平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