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01523号申请执行人彭叔均,女,193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余建辉,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红英,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双英,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汤蒲坤,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汤昂,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汤蒲坤、汤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6148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68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昂、汤蒲坤现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18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523号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