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42号【原(2010)金执字第770号】申请人执行人汕头市思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汤贤敏委托代理人彭喜东。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西陇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汕头市。负责人袁春发被执行人袁惜文,住所地汕头市。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思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西陇经济联合社、袁惜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金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西陇经济联合社、袁惜文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汕头市的集体土地3160㎡交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思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鉴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可能出现村民不稳定因素,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可能出现村民不稳定因素,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福明
审 判 员 :杨少琼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学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