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林顺民,总经理。被执行人赖世营,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赖世忠,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世营、赖世忠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赖世营、赖世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世营、赖世忠支付尚欠租金等79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赖世营、赖世忠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5年3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世营、赖世忠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福泉执行员 罗德棉执行员 黄宏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