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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574号

申请执行人王向群与被执行人王建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向群,王建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王向群,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胜,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向群与被执行人王建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向群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向群以土地过户费用过大,暂无能力交付为由,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美军执行员  康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