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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84号

储汉阳与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储汉阳,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84号

原告:储汉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荣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昭,该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储汉阳与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储汉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汉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储汉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