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84号
原告:储汉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荣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昭,该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储汉阳与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储汉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汉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储汉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