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杨振华。委托代理人陈柳华,上海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华与被告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华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在庭外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经协商纠纷已实际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振华负担。
审判员 黄素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