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
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499282-0。
法定代表人:吴昀。
被告:铜陵市和德商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458842-4。
法定代表人:徐蓉。
被告:徐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和德商贸有限公司、徐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长 刘 策
审 判 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