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富民初字第478号 原告李琼芬,女,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王长毛,男,30岁,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芬与被告王长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琼芬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琼芬自愿撤回起诉,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琼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王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