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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30号

李娟申请执行陈润洪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130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娟,陈润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被申请执行人陈润洪,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执行李娟申请执行陈润洪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自动履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白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范连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