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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046号

浙江贝斯特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贝斯特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0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贝斯特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招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平,董事长。关于浙江贝斯特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75元,执行费1068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冻结的账户暂无资金,案件暂时不能执行结案。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