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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631号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全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全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631号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中泰新城泰康苑地下负**。法定代表人张国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勇、闫宁,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全儒,男,成年人,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全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子鸣陪审员 :李新意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