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响,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宁,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海洋,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李志响、宋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议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李志响、宋宁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裕华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