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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陈天彬与被告石怀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天彬,石怀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陈天彬,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石怀俊,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彬与被告石怀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天彬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多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