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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283号

李明武与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武;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武;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李明武,男,1972年12月27日生,满族,双阳区金旺汽车维修中心业主,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贲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武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武为了审结后便于执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山东临工LG953L轮式装载机(铲车)二台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现金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山东临工LG953L轮式装载机(铲车)二台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准抵债、损毁,出售,如出售应将价款提交到本院,扣押期限为一年。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现金李明武名下账号为07-13110046008718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云山分理处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