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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879号

苏洁莉与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洁莉,张桂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879号申请执行人苏洁莉。被执行人张桂明。关于苏洁莉与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执行费125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等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