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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674号

邓成刚与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成刚,陈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邓成刚,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陈健,又名陈子铭,男,1981年2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成刚与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成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邓成刚负担。

审判员  齐国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肖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