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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0号

阎秋香与阎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阎秋香,阎可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阎秋香,女,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古交一中退休教师,住古交市。被告阎可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古交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秋香与被告阎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阎秋香与被告阎可义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阎秋香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秋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秋香撤回对被告阎可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阎秋香负担。

审判员  张玉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