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阎秋香,女,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古交一中退休教师,住古交市。被告阎可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古交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秋香与被告阎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阎秋香与被告阎可义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阎秋香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秋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秋香撤回对被告阎可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阎秋香负担。
审判员 张玉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