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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45号

张国萍与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萍,王海峰,王娜,魏凤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萍,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涧华小区24号楼302号。被执行人王海峰,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木城镇朝阳二街和乐巷17号。被执行人王娜,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木城镇朝阳二街和乐巷17号。被执行人魏凤连,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木城镇朝阳二街和乐巷17号。本院在执行张国萍诉王海峰、王娜、魏凤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