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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文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向志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