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2234号原告天津美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金濠计算机销售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百脑汇17层1705。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美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金濠计算机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美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奂呈本案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