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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129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杜岸基、赖映莲、泉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杜岸基,赖映莲,泉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29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游文南,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杜岸基,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被执行人赖映莲,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被执行人泉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杜德畅,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杜岸基、赖映莲、泉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现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12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