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29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游文南,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杜岸基,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被执行人赖映莲,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被执行人泉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杜德畅,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杜岸基、赖映莲、泉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现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12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