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013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牛角村。负责人阳烨,行长。被执行人邓湘波,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周月兰,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邓湘波、周月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8629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邓湘波、周月兰所有的位于长沙县南托街道办事处北塘村中悦领袖金都3栋1305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拍卖,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3月18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32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