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盱桂民初字第0801号原告张辉。委托代理人胡静。被告李明芬。
原告张辉与被告李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明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于同年3月18日转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的委托代理人胡静、被告李明芬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张正余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辉诉称,2013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李明芬订立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120000元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苏H×××××北京现代轿车。原告于合同签订时付100000元,余款20000元在被告交车后一次性付清,被告应于2014年1月10日前交付上述车辆,如被告未按期交付车辆,则被告自愿放弃余款20000元……协议生效后,原告按协议付给被告100000元,被告却没有按期交付车辆。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一直推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交付车辆,并协助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明芬辩称,原告诉称车辆买卖协议不是事实,我们只是把车子押给原告,从原告处借了40000元钱。当时我们只是在一张空白纸上签的名,上面是车辆转让协议,下面是甲方、乙方,中间均是空白部分。只是说将车辆押给原告,因为和我丈夫张正余生气,没有细看签的名。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原告张辉(男方)与被告李明芬(乙方)订立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一、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车价为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车号:苏H×××××,……型号:北京现代牌BH7200DAY。
二、乙方于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车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已付),余款贰万元在车辆过户后一次性付清。
三、因甲方所售车辆有银行贷款未还清,此银行贷款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四、因甲方在常州需使用该车,乙方同意甲方在2014年元月10日前将该车辆交付,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给乙方,则甲方自愿放弃下欠余款。
五、甲方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间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否则甲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甲方应交付给乙方该车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随车手续完整。
六、办理转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时付给被告李明芬100000元,但被告李明芬没有于2014年1月10日前交付上述车辆,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车辆无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苏H×××××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证人曹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订立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车款,被告李明芬应按约定交付车辆,其不交付车辆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张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在空白纸上签名等观点,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张辉撤回对张正余的诉讼,系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明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辉交付车号为苏HXW3**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并协助原告张辉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明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 判 长 苏振淮
审 判 员 曹爱棠
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