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03号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东台市范公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张六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新华,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樊燕,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副科长。被申请人孙春林,男,汉族。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28日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东工商案字(2014)0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东工商案字(2014)0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2014年3月销售不符合GB17761-1999产品标准规定要求的电动车的行为事实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东工商案字(2014)第0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三)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德生
审 判 员 宗 彪
审 判 员 滕长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