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宇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东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咸阳宇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咸阳宇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东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5728万元。案件受理费2815元,保全费1148元由被告咸阳宇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5728万元、诉讼费2815元、保全费11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为18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宇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3157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