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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城民初字第125-2号

谭某1与谭某2、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某1,谭某2,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谭某1,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刘某,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2,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张某,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某,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谭某2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1与被告谭某2、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撤诉且申请解除对被告谭某2名下位于栖霞市金苹果绿苑7号楼东三单元八层西户(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栖立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谭某2名下位于栖霞市金苹果绿苑7号楼东三单元八层西户(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杨林华

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

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