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谭某1,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刘某,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2,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张某,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某,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谭某2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1与被告谭某2、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撤诉且申请解除对被告谭某2名下位于栖霞市金苹果绿苑7号楼东三单元八层西户(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栖立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谭某2名下位于栖霞市金苹果绿苑7号楼东三单元八层西户(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杨林华
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
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