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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241号

安徽省阜南县惠农农资有限公司与孔凡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惠农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目拾。

被执行人:孔凡学。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阜南县惠农农资有限公司与孔凡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银行无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