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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34号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金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