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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金法执字第675号之二

揭阳市腾发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永强、罗俊超、林伟、普宁市锦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揭阳市腾发化工染料有限公司,陈永强,罗俊超,林伟,普宁市锦地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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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金法执字第6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揭阳市腾发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被执行人陈永强,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罗俊超,男,汉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林伟,男,汉族,1954年10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普���市锦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占陇镇华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楚平。申请执行人揭阳市腾发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强、罗俊超、林伟、普宁市锦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汕金法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发函通知另案[案号:(2014)汕金法执字第318、319号]处置财产时予以扣除19610元,清偿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已发函通知另案[案号:(2014)汕金法执字第318、319号]处置财产时予以扣除19610元,清偿本案执行费。鉴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金法执字第6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少琼

审 判 员  林冬平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