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337号
原告:李洪文,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花,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本东,男,汉族,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文诉被告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认为证据不足,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森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称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