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21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凯,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黄山飞峰徽州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迎宾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姜玉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山飞峰徽州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80万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219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山飞峰徽州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