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93号
原告:王红,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董诗金,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董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