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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93号

王红与董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董诗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93号

原告:王红,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董诗金,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董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宇